下午跑去仲介處吵架,喔不,資訊公司!

不管名目是什麼,態度真的很差,
一副就我們是澳客不講理,
明明都先講過了,房子看不中意就想要退錢... blablabla。

老師都說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帝王條款,
在締約之前,會影響締約意願的事情都應該要事先告知吧,
而不是我們去詢問你才要告知!
畢竟在這種市場上,我們這些該死的消費者就是弱勢,

誰會想的到你一介仲介公司,竟然沒有實地去探勘房子啊?
只是靠著房東給予的資訊,交通屋齡有沒有傢俱什麼的,
你老師咧!
講一副理直氣壯的樣子,
還改口說自己是資訊公司,這種資訊我到網路上也找的到阿!
你是收錢的欸!

違反告知義務, 92 詐欺使我們為意思表示,進而締結一個居間契約,
還有趁我們輕率脅迫無經驗, 74 暴利行為!

事前隱瞞可能會影響契約成立的重大資訊就算了,
問題是拿到錢之後,服務也不怎麼樣,
我們自己去找的房子都比他提供的好,
給一大堆自己都不了解實際狀況的亂七八糟的房子,
還講什麼不是我們不喜歡就一定不會有人喜歡的鬼話,你娘咧!

違反據實說明的義務( 567 「調查」義務),浪費我們的時間,
227 不完全給付!真是氣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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