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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245-1 條,叫做締約上過失,
廖毅說,這條是劃時代的進步,
將民事求償兩階段轉化為三階段,好球!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 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 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 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三樓看來是吹了,
情理法,法是最後一個,
而且就算有法律,它也是管那些願意被管的人,
法律只是一個風險評估的工具,

以前不懂事的時候,
想到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就覺得很開心把題目解完了,
(法學教育培養出我們這些與現實脫節的人)
這個事件讓我體認到,
光能請求損害賠償,是不夠的。
相對人要的是那個契約啊!


客廳裡堆著四個箱子,三個袋子,
要把它們通通卸裝歸回原來的位置了,
有點無奈,有點茫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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