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下午跑去仲介處吵架,喔不,資訊公司!
不管名目是什麼,態度真的很差,
一副就我們是澳客不講理,
明明都先講過了,房子看不中意就想要退錢... blablabla。
老師都說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帝王條款,
在締約之前,會影響締約意願的事情都應該要事先告知吧,
而不是我們去詢問你才要告知!
畢竟在這種市場上,我們這些該死的消費者就是弱勢,
誰會想的到你一介仲介公司,竟然沒有實地去探勘房子啊?
只是靠著房東給予的資訊,交通屋齡有沒有傢俱什麼的,
你老師咧!
講一副理直氣壯的樣子,
還改口說自己是資訊公司,這種資訊我到網路上也找的到阿!
你是收錢的欸!
違反告知義務, 92 詐欺使我們為意思表示,進而締結一個居間契約,
還有趁我們輕率脅迫無經驗, 74 暴利行為!
事前隱瞞可能會影響契約成立的重大資訊就算了,
問題是拿到錢之後,服務也不怎麼樣,
我們自己去找的房子都比他提供的好,
給一大堆自己都不了解實際狀況的亂七八糟的房子,
還講什麼不是我們不喜歡就一定不會有人喜歡的鬼話,你娘咧!
違反據實說明的義務( 567 「調查」義務),浪費我們的時間,
227 不完全給付!真是氣死我了!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