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閱,人愈來愈少,
也是啦,期末考週都進行到第三天了,
但我至少要等到八月份的考試結束...
東吳城區部附近的正餐選擇真的好少,
每次吃飯都要想要吃什麼,擾人。
想起刑法,罪責是在非難行為人的期待可能性,
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沒有辦法選擇的話,就不處罰他。
(仍構成不法)
那如果肚子餓三天,身上沒有一毛錢,可以去搶別人的東西來吃嗎?
這個人有選擇的自由嗎?
好像還是不應該去搶別人的東西來吃...
那如果肚子餓了六天加身上沒有一毛錢的話呢?
顏聖說,有時候不是有得選沒得選的問題,
而是選擇空間大或小的問題,嗯,完全同意。
覺得很久沒運動,
趁著 D 班同學當班跑去重訓室做了一些些重訓跟伸展,
大約半小時就流汗了... (._.")
感謝她的西瓜,呵呵。
我的晚餐是一杯 750 C.C. 的濃稠果汁,
直到喝完的那一刻仍覺得很飽,
現在我餓了,真夭壽。
可是我睏了,還是明天再吃吧!
標題的故事在於今天聽錄音聽到二階跟三階的差別,
(顏聖還說在考試上一點也不重要)
它們的差別存在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上。
到底那是什麼玩意?
還有反面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哩!
覺得和禁止錯誤很像...
更討厭的是,刑法上也有反面的禁止錯誤。
雖然如此(不熟到爆炸的意思),
聽錄音唸刑法,仍比直接唸李慕白的刑訴好,
應該是講義本身編的就是「我好無聊」之甲乙丙丁說超多!
而且他上課也,就無聊。
每次很想睡覺,我就會開始採用口語化的唸書方式,
譬如說唸到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缺點是讓法官身兼三職,
就在心裡幫法官說話:「這樣我很累欸!(/‵′)/~ ╧╧」
或是把老師的例子畫成漫畫圖,
譬如乙被甲撞死,我就會幫乙畫個流淚的天使圖,哈哈!
- Jun 25 Wed 2008 22:59
到底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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